问题 |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
释义 |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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