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辩护意见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律师辩护意见是什么意思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二、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 (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由此可见,设定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那些弱势群体以及可能被处极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但刑诉法将指定辩护局限在审判阶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时间里,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去调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这是不现实的。这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辩护律师只是走走过场,而使指定辩护流于形式,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应不偏不倚,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不然,会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人以及社会各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院未经审理之前便初步认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违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 在当代社会,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在前期的侦查阶段的话,都可以委托一个律师来为自己办理相关的事项,毕竟律师拥有会见,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特权,所以在办理相关事项的时候是特别的方便的,也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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