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37条规定的是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以及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轻。 “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 (1)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