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付款金额与收到发票金额不一致,如果不再结算了,则盈余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亏空作为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以后还需要清算,则计入往来科目。开票方(收款方)优惠,不计零头,但不愿做返利开红票手续。 报销人让开票方故意多开,以便报销时可以虚报。账务处理时,应该按实际付款金额入账,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的,不受影响。发票金额小于付款金额的,应该补足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