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定西建造师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人发〔2002〕111号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定西建造师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