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往病史多久以前属于过去的病史?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往病史多久以前属于过去的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非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2.《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四)提供不存在或者未说明的重要事实。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后果,以及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方式等事项。 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患者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与医疗行为相应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治疗方案、药品使用记录等证据材料。 以上是本文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既往病史多久以前属于过去的病史并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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