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消灭的原因列表 |
释义 | 物权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再存在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方物权消失,另一方获得物权。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法律行为消灭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行使,需办理登记。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消灭包括标的物消失、法定期限完成、混同等。担保物权与债权同时消失。最高额抵押权在存续期限未满前不因所担保债权为零而消失。 法律分析 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它可以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可能于该物之上再存在一个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主体物权消灭,另一主体则对该物享有物权。 一、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结语 综上所述,物权的消灭可以由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再存在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方物权消灭,另一方对该物享有物权。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混同、抛弃、标的物灭失、法定原因、法定期间经过、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等。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来确认物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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