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
释义 |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监事会职权范围: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中小股东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2、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少数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以及主持股东大会; 4、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 5、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6、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退出公司; 7、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资料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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