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适用主体:一切从事本法所称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2、适用对象:(1)限于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对后者应理解为与房屋紧密联系的设施、装备。(2)“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3)限于营造活动,也正是基于此本法并非《建设法》而名为《建筑法》,其仅规制建造、安装活动,而建设是从投资立项直至投产收益的外延更广的概念。(4)“建筑”一词是从日本引入,在汉语中是多义词,只能根据法律界定的范围使用,否则将曲解、误解法律。(5)各类房屋具体包括:①民用建筑;②工业建筑: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③商业建筑;④其它建筑:学校、医院、火车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2 18: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