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哪个部门审批表 |
释义 | 如果你使用的土地性质改变一般需要到国土部门,当地的国土局去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以下手续: (1)办理土地证的更名手续; (2)办好房权证后,购房者需带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 (3)买卖双方需要携带房产证、原土地证、身份证原件到场签定转让协议; (4)带着各项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土地性质变更过程: 1、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进行地界、权属调查; 4对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5拟定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3、原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 4、改变用途土地勘测定界图; 5、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土地性质有以下两种: 1、国有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些,垦多些”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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