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次环评和第二次环评间隔期不确定,因为首次环评后企业必须执行建设“三同时”按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实施后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第二次环评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批复后才能在第一次环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项目中改扩建内容进行环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和铁道部管理的跨越省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熟悉该项目工程情况、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或牵头承担;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熟悉该项工程情况,持有甲、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部管建设项目,在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时段,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部环保部门委托一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委托、提报环境评价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环保局。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工作,以委托书方式进行,行文应分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计划、基建部门和国家及有关的地方环保局。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设计周期和实施进程,尽早安排,及时委托评价工作,以使环境影响评价起到指导设计、施工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