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一般属于单务合同,但是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体现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一)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二)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是否需见证人吗 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由上可知,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由第三人也即见证人签字即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见证人的存在,往往只能证明该合同签订时并未受到胁迫等不法情形,但并不能影响合同是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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