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用地手续补办后,体制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只差“补交土地出让金”!体制外人员购买的二手“房改房”“集资房”也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曙光。 三、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问题来了,至于开发商能不能将土地出让价款转嫁给业主?主要还是看合同约定,看出售价款,看开发商是否活着,看活着的开发商是否有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