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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释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量大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要因时制宜,尊重历史,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分不同时段区别对待。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8〕7号)以及当时已由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以正式票据为准),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8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进行处理(处罚)后,按现有实际使用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根据《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2〕170号)、《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办发〔2012〕242号)中规定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后,对限额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五)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可以确定宅基地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参照《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2〕170号)、《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办发〔2012〕242号)中规定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后,对限额内的未批部分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农民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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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