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1.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发生追尾事故后如何分清双方责任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二、如何规避双方风险? 如果开车人与搭乘人签订相关搭乘协议,是否可以完全免除相互责任呢?律师表示,搭乘协议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搭乘协议有所考虑。但从法律上讲,车主或驾驶员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重大伤害时,搭乘协议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1、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保险中包含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 2、事先约定。乘车前双方至少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3、谨慎驾驶。驾驶员或车主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一些国家为鼓励公民搭便车,在立法上给予支持。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搭乘者选择无偿搭乘时,应该对机动车种种意外有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形式转移风险。无偿搭车也不代表乘车人要承担全部风险、放弃索赔;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出事,司机还是要赔钱的。但由于是无偿搭车,要求司机按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遇见搭车人,车主出于好意让其上车,不料在行车途中,车主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肇事,致搭车人重伤,送到医院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并不能直接做为有偿搭车的证据。 三、车主非司机时何时不担责 (一)首先要看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二)其次要看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前者,则车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四)还要看借用车辆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即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从他人处借用来的:如果肇事车辆是车主将己物无偿借给肇事司机,且在将车辆借给其使用时,知道该司机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购车时,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应是购车人(肇事司机),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也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购车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此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购车须慎之又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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