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情形,具体如下: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过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