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公司面临的经营不善等相关问题的话,可以自行清算或者是指定清算。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清算的基本程序是,先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在实践中,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由于怠于履行义务,或者是故意逃避债务,可能并不积极组织清算,甚至出现人去楼空、一走了之的情况。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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