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不交,之前交的费用能拿出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社保不可以取出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保交了几年不交可以拿出来吗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情况,社保停缴是不能取出来,只能得到某些的待遇享受。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除了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重复缴费等情况下,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选择退保。虽然不能退,但是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续保或者转移。2、失业保险:停交后是可以在被辞退的时候获得一次性补助或是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金。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本身就不能提取的。停交后医疗保险是暂时冻结了,不能在医院挂号看病配药结算,要补交或续交后,到等待期满才能重新开通社保,在不补交续交情况下,卡内有余额可以在医保药房买药,直至卡内余额用尽为止。4、生育保险:需要结合相关的地方政策来确定。现在大多数城市都是要求在生育前连续多久缴纳保险费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5、工伤保险:如果在职期间发生工伤,那么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补偿。如果没有发生工伤或者离职了,公司缴纳的钱是不能拿的。停止缴费后,发生工伤的情形,是不予赔偿的。 以前工作单位交的住房公积金,后来换工作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以前交的能不能拿出来? 住房公积金不交了能取出来。当事人可以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用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如果社保交几年后就不交了,那钱能取出吗 如果社保交几年后就不交了,由于社保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也就是每个月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归自己的账户里,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就归到统筹账户,所以如果退保的话那么个人的那个账户里的钱会返给你,统筹账户里的钱就归国家所有。退保应由参保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领。因客观情况确实须由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代领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委托公证书,并提供公证处联系电话、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由代领人亲自办理。 公司倒闭了,公积金还能拿出来吗? 1、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出取决于你的户口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是否一致。如果你目前户口所在地与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一致,则不可提取。如果你目前户口所在地与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则不可提取,但可在同一行政区划的不同地域间转移。所谓同一行政区划,即具有唯一且相同的,由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即你身份证号码前6位。如果你目前户口所在地与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不一致,且两者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则可以提取出来。2、提取的程序是:携带离职证明原件、公积金卡原件、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被冻结住房公积金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提取即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我离职了,公积金还能拿出来吗? 公积金辞职了能取出来。职工离职后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身份证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部分地区对辞职后公积金的提取有时间限制:有2年内不得提取、2年未再就业才能提取等要求。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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