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保管遗产。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通知继承开始,并分割遗产。 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