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对过户时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前者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向房管局备案房屋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的过程;后者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在房管局登记备案,实现法律效力的过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