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纳税人为家中独生子女的,每月可以扣除专项附加税的额度为2000;纳税人不是家中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所以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也不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2.扣除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是依照统一标准2000扣除的,与赡养老人的数量没有关系。纳税人抚养法定年龄60岁以上父母以及儿女均已过世的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的抚养开支,可以用于扣除专项附加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是依照统一标准2000扣除的,与赡养老人的数量没有关系。纳税人抚养法定年龄60岁以上父母以及儿女均已过世的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的抚养开支,可以用于扣除专项附加税。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赡养人平均分摊或者承诺分摊:采用特定分摊或是承诺分摊方法的,需要签署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每个纳税人分摊的额度最大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特定分摊与承诺分摊不一致的,以特定分摊为标准;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