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下: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存在侵权行为; 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 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 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