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例子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联系和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 牵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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