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材料: 1.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户口注销证明; 3.安置文件: (1) 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干部,提供市军转办出具的《西安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或《西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 (2) 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市复退办出具的《西安市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 4.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复转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还要提供入户地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在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6.随迁人员 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须提供随迁人员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