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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迟延履行,不应构成违约
释义
    一、案情
    塔筒公司与风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前者以总价2亿余元供应后者塔筒64套,并约定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大于等于均价6042.6元/吨的5%(含6%消耗)时,供货价格据此调整。塔筒公司以其实际采购均价为6299.97元/吨,超过约定的5%要求风电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塔筒公司实际交付部分塔筒后,虽出现质量问题,但经维修处理后验收合格。在塔筒公司多次催缴余款未果情况下,在超过约定交货期限后仍继续发货。因风电公司拒付余款、拒收余下9套塔筒致诉。
    二、法院认为
    1、塔筒公司以扣除6%的价格为基数与实际采购均价之比例,计算出供货价格上浮率,将本应自行承担的6%消耗转嫁给风电公司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涉案货物合同履行中实际价格上浮幅度未超过5%,故不应调整。
    2、虽然塔筒公司交付货物曾发现有质量问题,但发现后塔筒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在保质期内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认定货物质量合格,塔筒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塔筒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余下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风电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效力。
    4、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互负债务,风电公司依约应先支付部分货款,塔筒公司再交付货物,然后结清余款;两者债务均已到期,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风电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塔筒公司已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塔筒直至风电公司付清应付货款。即,尽管塔筒公司存在延期交货,但因风电公司从合同履行伊始就拖欠货物进度款,且在交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塔筒公司多次书面催讨,仍一直故意拖欠,造成塔筒公司购买塔筒材料困难。该行为对迟延交货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鉴于当时塔筒市场行情属于卖方市场,塔筒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导致合同解除,遭受更大经济损失。其遂通知风电公司尽快付清,否则将迟延交货。因塔筒公司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其不依约交付塔筒不构成违约,判决本案合同继续履行,风电公司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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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