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性质究竟是诺成还是实践? |
释义 | 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要求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对受赠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性质: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性质涉及其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就约束力而言,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即使没有对价或交换条件,也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撤销性等。对于适用范围而言,赠与合同的性质在不同法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考虑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处理赠与合同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结语 赠与合同的性质涉及其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即使没有对价或交换条件,也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撤销性等。对于适用范围而言,赠与合同的性质在不同法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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