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
释义 | 一、申报范围 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布局,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吉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运营1年以上,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服务、企业孵化在吉林省。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育成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必要的研发、试验、服务基础条件和设施。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0%,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研发团队总人数不低于10人。 (五)具有孵化(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1家以上能力。 采取推荐的形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所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推荐的,在申报书“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栏中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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