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第二次开庭都有什么问题 |
释义 | 根据离婚诉讼律师常年代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经验,主审法官主要会向离婚诉讼的原告问如下问题: 1、离婚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相识方式、婚前交往情况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的感情基础如何; 2、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如何?主要矛盾是什么?问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过错,能否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 3、离婚原、被告在起诉时是否已经分居,是否有分居协议。其目的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关,另外仍然是为了判断夫妻感情状况; 4、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打算,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双方要争夺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或都打算放弃抚养权; 5、原告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有什么想法? 6、你认为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债务及债务的性质。这主要是为了弄清双方的财产状况,为将来一旦判决离婚需要分割离婚财产作准备; 7、离婚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是否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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