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采煤(矿)塌陷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安置农民不包括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人员;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长远生计有保障就是把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体现在:一是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将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上调,尽量与市场接轨;二是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给予创业资金;三是征地涉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辖市区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四是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从保障、补偿、居住和就业四个方面,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 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即征即保”,就是征地和保障要同步进行,具体体现两点: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预存款账户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应保尽保”就是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社会保障,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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