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p2p非法集资高利贷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p2p非法集资高利贷如何界定? (一)什么是P2P? 简单的说,P2P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P2P平台利用互联网公开性及高效性的优势,充当信息中介撮合成交,迅速满足各方需求。相比于其他理财模式,P2P理财的优势非常明显。门槛低、资金去向透明、受市场环境影响小、操作简单适合普通大众、利率较高等等。 (二)P2P与高利 贷 虽然,P2P与高利贷同样存在着高利率,但高利贷是不合国家法律的,以远高于银行利率水准将钱借给借款方,以利滚利方式进行恶性循环。而P2P是国家支持的新兴行业,主要作为一个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是不参与借贷双方的金钱交易的,其借款利率在监管范围内(不高于历史年化24%)。这是本质区别所在,大家可以多关注政策方面。高利贷一般没有抵押物也没有信用评估,一旦遇到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就会使用暴力催收等手段;而P2P平台会评估借款人资质,通过足额抵押、担保、设立风险备用金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投资人利益。 (三)P2P与非法集资 此前,问题平台中,非法集资的案例确实不少,需要客观对待这一问题,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妖魔化整个网贷行业。P2P作为新生态模式,行业还处于探索监管初期,监管政策滞后,给不少平台可乘之机。此外,随着国字头中国互金协会的成立,去年8月份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各地系列专项整治风暴的进行,及银行存管等合规性举措,P2P行业正朝着更加透明、中介、理性的方向前进。 二、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类型有哪些? 1、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 2、《揭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存刑事风险来源》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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