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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标准对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规定
释义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以上法律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来制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的环保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特别是对不同程度的行政违法事项都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和依据,应当由行政部门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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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7: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