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受害人有权阅卷吗 |
释义 | 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在被害人学上,包括四层含义: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者。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具体的损害。 受害人的分类: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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