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注意问题?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银行承兑汇票法》第九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银行承兑汇票法并未明确规定。 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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