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立案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根据《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根据《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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