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人大代表的罢免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还可以由主席 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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