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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释义
    交通事故全责方死亡需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受伤者需提供伤残评定申请书、诊断证明、病历记录等材料,并在治疗终结后由资格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人死亡怎么处理
    1、如果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无责就不需要赔付。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肇事的全责方,以及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是第一被告,他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如果有单位的话,单位是第三被告。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受伤如何鉴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造成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法院起诉肇事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而在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方面,被评定人需要携带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病历记录等材料,并在治疗终结后由资格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以上是根据法律要求的相应程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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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