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的关系 |
释义 | 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但对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的关系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它的用处是非常大的,比如说可以在这个土地当中建造一些商场,从而在商场内部获得一些出租商铺的权益,或者又是在土地上面建造房屋来进行出售,当然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资本来进入到企业当中,从而获得企业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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