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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的名称是否可以更改?
释义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新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
    法律分析
    公租房名字可以更改。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新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
    拓展延伸
    公共租赁住房能否更换名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得擅自更换名称。擅自更换名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公共租赁住房更换名字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结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新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等条件。这些严格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视和管理。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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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