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奶粉标识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奶粉标识的要求和食用产品质量标准。奶粉标识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食用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包括颜色、气味和组织形态等方面。理化指标包括食品内在质量和微生物指标。 法律分析 一、奶粉标识的要求是什么? 1. 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种产品与他种产品的文字标记。要求生产者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产品及来源,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产品,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方便地找到生产者,及时处理质量纠纷;同时,也便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 4、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5、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6、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二、食用产品质量标准 1、感官指标 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制品)都具有色、香、味、形、性状,食品性状不同,其品质也不同,可以通过感官进行鉴别。 一般食品的性状多是用文字作定性的描述,进行鉴别时,也多是凭经验来评定。但是人的感觉器官由于受到生理、经验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认识和判别能力均可能出现差异,因而必须对某些食品的感官性状,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如新鲜水果和蔬菜(主要是果蔬类,如西红柿)的成熟度,以色度作比较;淀粉的白度,以光的反射率来检查;酒的香气,以确定出的成分来鉴别等等。对食品的感官检验,包括检查食品的颜色、气味和组织形态三个方面。 看食品的颜色:食品都具有特定的色泽,如食品颜色异常,非常鲜艳,可能加入了非食用色素或加入了过量的食用色素所致;如食品颜色较正常颜色变淡,可能是掺入了其他物质或者食品本身或原料变质发霉。 闻尝食品的气味或口味:食品都具有各自的气味和口味,如山楂很酸,啤酒辛涩。闻尝食品有无异常气味和口味,可以为食品是否纯正提供依据,如品尝到味精有咸味,可以判定在味精中掺入了食盐。 观察食品的组织状态:食品均有本身的组织形态,有的呈固体、液体或粉末状;有的圆,有的扁,有的有棱有角;有的软,有的硬。如正常的木耳为革质,脆而弹性差,手感不硬,而掺了糖或掺了碱的木耳,手摸发软而不脆。 2、理化指标 食品是否符合食用要求,往往要通过理化分析,才能确认。 食品的内在质量,包括物理性状、有效成分和杂质等。理想的食品应当是无毒、无害而有营养的物品。要避免或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食品都根据不同的食用要求定出理化指标,根据不同的品类,订出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确认食品内在质量的理化分析方法,因采用的手段和人员素质的差别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避免争议,对有关的分析方法,使用的仪器、试剂、操作步骤等,均要作出统一规定。我国食品专业理化指标的测定方法,都是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执行。 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种类很多,对人有利的有酵母菌、乳酸菌等;对人有毒有害的有结核菌、葡萄球菌等。所有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都需要一定的水、空气、温度和养分,而凡是食品都具备这些条件,因此食品很容易寄生和繁殖各种微生物。食品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微生物指标,一般是指应加以控制或限制的含菌种类和数量,如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拓展延伸 奶粉标签是保障婴幼儿健康的重要产品标识,对于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奶粉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用途; 2.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 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使用范围、用量; 4.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 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注明受委托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生产过程中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其他方式; 7. 产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条件; 8.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如果奶粉标签没有注明上述内容,或者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有误导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奶粉标签上必须注明全部内容,以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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