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继承顺序的相关内容。首先需要了解继承顺序的定义,即最优先继承遗产的顺位人范围。接着对原文进行改写以保持其意义不变。此外,文章还介绍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特征以及法定继承的条件,包括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需要继承、继承人是法律对顶的法定继承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被继承人没有定立遗嘱。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继承顺序。继承顺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开始后,最优先继承遗产的顺位人范围。接下来,我们将对原文进行改写,以保持其意义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很普遍存在的继承遗产的方式,但是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的。即被继承人在生前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是按照遗嘱上的分配。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并不是说只要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必须按照上面的分配,有的时候是有限制的。比如法律规定,遗嘱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但是遗嘱上没有的话,法院是会判决给其保留份额的。可见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有一定的限制的。 3.法定继承是特定的亲属关系。继承人并不是被继承人说谁就是谁,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4.法定继承的强行性。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我国法定继承有特定的强行性,任何人不得改变。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三、法定继承条件包括哪些 法定继承条件包括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需要继承; 2.继承人是法律对顶的法定继承人; 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被继承人没有定立遗嘱。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因此,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条件进行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继承顺序。继承顺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开始后,最优先继承遗产的顺位人范围。接着,我们简要地重新表述了原文,以保持其意义不变。法定继承是很普遍存在的继承遗产的方式,但是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限制,并不是说只要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必须按照上面的分配,有的时候是有限制的。法定继承是特定的亲属关系,继承人并不是被继承人说谁就是谁,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的强行性,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我国法定继承有特定的强行性,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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