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营运改营运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营运改非营运、非营运改营运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领取]。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七)非营运变更为营运的需提交该机动车在有效期内的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营运变更为非营运的需提公交管理处、客运管理处或陆上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该机动车退出营运的相关证明。 (九)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十)交验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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