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许离婚。具体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许离婚。经法院判决不 法律分析 1、(1)如果丈夫坚决反对离婚,女性可以在丈夫所处的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 (3)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原告怎样可以不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达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进行婚姻登记,并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离婚登记。如果超过三十日,则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应当继续审理: (一)涉及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当事人认为需要补救的; (二)当事人之间因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 (三)当事人之间约定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 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如涉及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当事人认为需要补救的,或者当事人之间因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若调解不成,则应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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