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要注意固定证据。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早已屡见不鲜。我国早期涉及电子数据的诉讼中,需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公证方可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否则很可能因技术原因无法确定真实性而不被采信。随着无纸化办公、大数据的更新迭代,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的采信不再一味要求以公证为前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