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退还合伙出资? |
释义 |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退股权利和退伙情形,包括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此外,合伙人也可以因个人死亡、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组织被吊销执照或宣告破产、丧失相关资格,或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退伙。 法律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合伙入股是可以退股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股: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合伙出资的退还政策和程序 合伙出资的退还政策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退还出资。退还政策可能涉及退还条件、期限和退还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书的填写、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供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在申请退还前,合伙人应仔细阅读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了解退还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同时,建议与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退还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结语 合伙企业的退股权利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都有权利退股。此外,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如自然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等,也可以退伙。退还政策和程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伙人应仔细阅读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退还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遵循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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