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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视同华侨怎么办理回国定居
释义
    (1)拟回国定居的华侨向拟定居地县级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包括:回原户籍地定居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注销情况;到非原户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为本地户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特别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户的情形;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3)县级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如不同意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侨务部门。
    (4)市级侨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县(市、区)侨办,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5)不予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给予批复。
    【法律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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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