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取得了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且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18个月。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回国定居申请表;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出入境记录;4、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5、符合规定的照片;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7、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法律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