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多年,退休后希望能够发挥余热,可能会选择去一些企业任职。 去企业任职时,除了要符合《公务员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在年限、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规避以下刑事风险。 一、拟任职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与自己原岗位职务有关联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 有些情况下,拟任职的企业是与自己原岗位有关联的、有业务往来的,这样容易落下存在请托事项的犯罪隐患,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二、不要特设岗位,预防虚位以待 拟任职的企业本身没有设置这样的岗位,但是为了安置该退休干部,特设了某个岗位,就是传说中的萝卜招聘、因人设岗。往往这样的岗位还都是高管级别的,这就存在较高的刑事风险了。如果该企业此前就有这个岗位,招聘退休干部只是新增人员或者人员更替就妥当一些。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是为了自身发展需要新设部门而产生的管理岗位,则不在此限。 三、实行同工同酬 实行同工同酬很重要,很多被指控的受贿罪都是因为薪酬过高。对于薪酬是否过高,需要比较同类岗位其他人员的薪资待遇来确定,因此需要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如果是特设岗位,没有可比性,那就比较麻烦了。 四、实际参与工作、工作内容明确,做好工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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