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司法行为的种类 |
释义 | 行政司法行为的种类如下: 1、行政调解。这是指在诉讼外由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和活动。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而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服调解的可进行裁决或由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这是指行政依照法律的授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红纷或者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裁决来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或争议,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裁决且有行政法律效力,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法上的权利,V条关系,因此,对行政裁决的救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使其接受司法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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