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于 代通知金 不属于 工资 而是属于补偿金,这是因为代通知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在用人单位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 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 经济补偿金 ,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相关知识: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区别?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 代通知金为固 定金 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 工龄 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3、计算基数不同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综上所述,代通知金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作为一项规定来保障员工的利益,而仅仅是要求没有履行通知责任的公司必须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员工辞退后过渡期的必要费用,所以代通知金的意义大多数属于公司补偿给员工的物质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