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同住人的法律规定看似寥寥几字,即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但现实中各种家庭情况纷繁复杂,个案不同,事档键无绝对,甚至存在着一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慧巧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碧尺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述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